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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頒布了《刑事和安全措施執行法》和《某些法律的修正法》,並在第 日期為2020年4月15日的31100。

現代犯罪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促進定罪者的社會化,加強防止其再次犯罪的因素,使他們富有成效,遵守法律和負責任的生活方式,從而確保懲罰和犯罪的總體和私人預防效果保護社會免受犯罪侵害。

為此目的頒布了69點規定,總共修訂了11部不同的法律,包括《執行刑事和安全措施法》,《執行法》和《土耳其刑法》和《刑事訴訟法》。

這些文章的內容;

根據第4675號《執行判決法》;執行法官的職權增加

有了這個法律 通過加強執行法官的能力,這些和解協議和執行的所有決定將由這些法官做出。

  • 審查和決定對檢察官關於執行刑事和安全措施的決定提出的申訴的權力,使法官或法院必須就執行刑事和安全措施作出所有決定。添加。
  • 為了履行《執法法官法》和其他法律賦予的職責,司法部將在考慮到地理情況的同時,考慮到法官和檢察官委員會(HSK)的積極意見,成立執行法院。和每個省中心和地區的工作強度。
  • 可以在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根據執行法官或有關公共檢察官的決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出上訴。
  •  《執行法官法》和《土耳其刑法》和《刑事及安全措施執行法》的修正案或賦予執行法官新職責的安排將於2020年9月1日開始實施。

根據土耳其《刑法》第5237號;建立組織者和管理組織者的罰款增加

  • 如果為建立依法認定為犯罪的組織而建立或管理組織的人有資格就組織的結構,擁有的成員人數和設備的目的,他們所受到的監禁判處故意犯罪。從2年– 6年增加到4年– 8年。
  • 為犯罪目的而成立的組織成員的徒刑從一年到三年不等,增加到兩年到四年不等。
  • 借錢給他人牟利的人將受到2年至6年的監禁和500天的罰款。如果犯罪是在組織活動範圍內實施的,則處罰將提高一倍。

根據第5271號《刑事訴訟法》;司法控製而不是逮捕孕婦

  • 該嫌疑犯因嚴重疾病或殘疾而無法在監獄機構的條件下獨自維持生命,而女嫌疑犯已懷孕或自出生之日起未過六個月,可以決定接受司法控制,而不是被捕。
  • 如果判處了徒刑,並且已對該判決提出上訴或撤銷原判,則一審法院將通過檢查UYAP記錄作出判決,也將能夠做出司法控制令並逮捕令。

根據第5275號《執行刑事和安全措施法》;公開刑事執行機構的囚犯

  • 共計有意犯罪,不包括被判犯有恐怖主義罪,危害組織成立,管理或組織成員罪,在組織活動範圍內犯下的罪行和危害性豁免罪以及第二次被判刑的犯罪;和因撤回有條件釋放令而被判刑的人;對判處3年或更短刑期的人的刑罰將直接在公開的刑法執行機構中判刑。
  • 對於因疏忽大意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在執行和破產法中被判處監禁的人,根據《執行和破產法》被判入獄的人將直接在開放式刑法執行機構中執行。
  • 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以及因恐怖主義罪,組織的成立,管理或成員資格,組織活動範圍內的犯罪,反對故意殺人罪,對性豁免罪而被定罪的人,毒品或刺激物的生產和商業犯罪,由行政機關和觀察委員會作出決定,將行政機關從封閉式監獄轉移到封閉式監獄,由執行法官批准後實施。

根據第5275號《執行刑事和安全措施法》;

  • 通過增加最晚每兩個月進行一次家庭面談的可能性,兒童罪犯將有機會每月一次見面。
  • 兒童罪犯還將對其兄弟姐妹進行家庭面談。
  • 孕婦或出生後不超過一年零六個月的婦女,將押後執行死刑。

假釋

  • 為了從有條件釋放中受益,囚犯將必須以良好的方式度過死刑時間。
  • 就重複和有組織犯罪而言,有條件釋放率從2/3降低到1/2,執行率從3/4降低到2/3。
  • 販毒,性虐待和恐怖主義犯罪的有條件釋放率保持了3/4。如果這些罪行是兒童犯下的,則有條件釋放率2/3不會改變。
  • 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危害私人生活和生命秘密地區的犯罪,危害國家秘密和酷刑的犯罪沒有減少。

緩刑條例

  • 將保留關於在開放式刑罰機構中待有條件釋放的已定罪囚犯處罰的規定。
  • 如果該罪犯沒有履行其義務或在緩刑實踐範圍內向緩刑局提出申請,他將在公開的刑事執行機構處以其刑期。
  • 如果針對犯人的公開案件因故意犯罪而被判處一年以上徒刑,則執行法官將能夠決定是否應將犯人送往公開的犯罪機構。
  • 根據臨時安排,特別是對於直到2020年3月3日的犯罪,不包括恐怖主義,販毒,性侵犯和性虐待犯罪,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犯罪等導致持續變化的犯罪,特別是1年的試用期將增加到3年。以及與暴力,酷刑和對婦女的酷刑有關的犯罪以及對婦女的隱私犯罪。
  • 關於直到2020年3月30日為止的犯罪,但不包括恐怖主義,性攻擊和性虐待,故意殺人和私人隱私犯罪;有0-6歲年齡組兒童的女性罪犯和已滿70歲的罪犯的試用期為4年。
  • 對已滿65歲且因嚴重疾病,殘疾或丈夫而無法獨自在監獄中生存的囚犯的處罰將以緩刑措施處決,條件是必須得到州醫療委員會報告的證明醫院由司法部決定。
  • 在15歲以下直至2020年3月30日犯罪的少年犯在監獄中停留了1天3天;直到他18歲為止的1天將算作2天。
  • 對於Covid-19流行病的開放式刑事機構中的罪犯和緩刑罪犯將被考慮休假,直到2020年5月31日。在衛生部的建議下,司法部可以將此期限延長三倍,為期兩個月每。
  • 除恐怖主義和有組織犯罪外,由於執行系統的變化,封閉式刑事執行機構中的一些小康罪犯將被允許轉移到開放式刑事執行機構。

擴大特別執行程序的範圍

  • 關於在周末,晚上或在住宅內執行判刑的現行做法的範圍將擴大。對於故意犯罪,此程序的6個月限制將增加到1年零6個月;對於過失犯罪,將增加到3年(死者除外)。
  • 預計將對婦女和老人在住宅中執行程序的罰款限額,並將這種方法包括兒童在內。
  • 在這種情況下,在房子裡執行的限制;對於年齡在65歲以下的女性,兒童和男性,定為1年;對於年齡在70歲以下的,定為2年;對於年齡75歲的定為4年。
  • 特殊執行程序將不適用於某些犯罪。根據法醫學研究所的報告,被判處5年或更短刑期的患者或殘疾人定罪者將能夠在家中執行判決。
  • 剛出生並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女性定罪犯將能夠在家中執行判決。孕婦的處罰可以推遲1。5年。

罪犯的良好行為評估

  • 將在執行的所有階段以及每6個月對罪犯進行良好的行為評估。
  • 從2021年1月1日起,將對良好行為進行變更。

執行服務

  • 在強制性和非常緊急的情況下,首席檢察官辦公室將緩刑執行六個月的權限提高到一年。
  • 如果配偶的永久性疾病或殘疾或被定罪的孩子無法執行,可以中斷執行。
  • 將擴大給予少年犯的獎勵機會的範圍。
  • 罪犯接受禮物的權利將得到擴大。對於年齡在65歲以下的兒童和罪犯,以及有孩子的女性罪犯,將提供在指定時間段之外領取禮物的機會。
  • 在開放式刑罰執行機構中,對罪犯有3天的辯解假權利將增加到7天。
  • 在流行的情況下,開放式和封閉式刑事機構中的罪犯將能夠立即受益於該機構的電話和傳真設備。
  • 如果罪犯由這些公共機構和組織接待,則將允許他們在夜間在公共機構和組織的商業領域工作。這將使罪犯在其受僱期間可以更早地獲釋。

打擊犯罪

  • 資格認定中包括有故意造成動機的故意傷害行為,以這種方式犯罪的最高刑罰已增至18年。
  • 在走私犯罪中,貨物價值低的原因將被視為減少的原因,並為起訴階段提供有效的遺憾。
  • 在走私犯罪的情況下,如果貨物的價值為“輕”或“非常輕”,則將從罰金中扣減。
  • 如果走私財產向國庫支付商品價值的兩倍,則對起訴階段的有效悔也將帶來一定程度的罰款減少。
  • 與後續的司法控制措施有關的任務,例如禁止出國,將從緩刑局的職責中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