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2505號總統令作出的決定,《民事登記服務實施條例》於2020年5月9日在官方公報上發布生效。關於已婚和離婚的姓氏的第23、24、27和28條女人,該女人的法定等待時間和離婚日期均以我們的備忘錄為準。

已婚婦女的姓氏(24歲):已婚婦女以丈夫的名字命名。想要在丈夫的姓氏中使用以前的姓氏的婦女可以在結婚期間向婚姻官提出書面要求;結婚後,她可以向民事登記處或通過電子申請系統提出書面要求。

如果該婦女使用以前的姓氏和丈夫的姓氏,則要求僅使用丈夫的姓氏;該訴訟將由民事登記處根據她的書面請求或通過電子申請系統完成。

結婚前有兩個姓的婦女只能使用其中一個姓。

離婚婦女的姓氏(28歲)           :如果法官允許離婚婦女使用丈夫的名字;如果她要求在結婚前使用其丈夫的姓氏和以前的姓氏,或者 她要求使用其婚前姓氏,則民事訴訟可以根據她的書面請求或通過電子申請系統來完成。

該婦女的離婚法令中未註明姓氏,或者該離婚決定是由外國主管法院作出並在土耳其得到承認或執行的,或者該婚姻已根據《法典》第27 / A條登記在戶籍中,結婚前將在姓氏上登記;是否不能確定該前姓氏,以及是否不能申請離婚婦女;她的姓是由行政機關給定的。

離婚日期(m.27)          : 離婚日期是離婚法令最終確定的日期如果土耳其法院根據外國主管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作出承認/執行決定,或者如果該決定是由認可機構根據該法第27 / A條的規定向戶籍登記的,碼; 外國司法或行政機關給予的離婚判決書的定稿日期將作為離婚日期。

法定等待時間(23點)       :根據《土耳其民法典》第132條;雙方的婚姻是否結束;如果 從婚姻破裂開始的300天沒有過去,該女人就不能結婚。由於分娩將在此期間結束;如果可以理解該婦女在上一次婚姻中沒有懷孕,或者如果婚姻結束的當事方希望再次結婚,則法院可以取消該期限。

《條例》規定,合法的等待期開始於離婚或解除婚姻確定之日起;從失去丈夫的女人的丈夫去世之日算起如果外籍婦女的國家法規未規定任何合法的等待期,則婚姻將不考慮該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