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總統令作出的決定,《民事登記服務實施條例》於2020年5月9日在《官方公報》上以2505號決定編號發布。我們接受審查的條款是本實施條例的第11條和第62條,在這些條款中;規範了出生記錄的檢查和律師的權限。

根據《土耳其民法典》第4721號,《人口服務法》第5490號和《土耳其公民法》第5901號以及《總統令》第258條和第537條的規定,決定執行《民事登記服務實施細則》。第1號法令。

隨著該條例的頒布,部長會議於2006年9月29日作出的決定廢除了《公民登記服務法實施條例》。

《民事登記服務實施條例》第25條涉及向外國當局舉報婚姻的義務和對這些婚姻的登記。

根據《規章》第二十五條;如果根據從外國當局獲得的文件向外國代表報告了婚姻,則外國代表應發出兩份結婚通知樣本,並通過該系統進行登記。

如果因任何原因不能向外國代表報告在國外舉行的婚姻;結婚通知應通過將翻譯成土耳其語的經公證的文件的複印件以及經外國當局正式批准並收到的結婚文件的原件提交給當地民事登記處。

如果宣布外國國家當局簽發的結婚證件也被用作身分證件,則應在特別結婚登記冊中保留經核證的副本,並將原件提供給有關個人。

如果確定在婚姻登記期間或之後,外國女性的身份信息丟失或由於婚姻文件中的翻譯而造成重大錯誤,則由主管人員提交原始文件該人是該國公民並經正式批准的國家當局,並將其經公證的副本翻譯成土耳其文;人口和公民事務總局應補齊所缺信息或糾正事實錯誤。人口與公民事務總局可以委託該權力。

《民事登記服務實施條例》第60條涉及外國國家當局所作決定的登記。

根據《民事登記服務法》第27 / A條;外國司法或行政機關關於離婚,婚姻無效,婚姻廢止,確定存在或不存在婚姻的決定,應在民事登記記錄中登記,條件是當事方親自或共同提出申請。通過他們的律師,或者當事方之一是死者或外國人,則僅由土耳其公民或其律師的另一方提出申請,該決定由主管司法或行政當局根據做出決定並在程序上最終確定的州的法律,並不明顯違反土耳其的公共秩序。

民事登記記錄上的登記應由作出決定的國家的國外外國代表和土耳其外交部確定的民事登記處進行。

根據2007年11月27日頒布的關於國際私法和程序法的第5718號法律以及相關程序和程序,對以本條所述條件不在土耳其為理由而拒絕註冊請求的決定進行承認。本條適用的原則由商務部規定。

根據該條例第60條;根據《國際私法和程序法法》的規定;必須由外國國家法院作出並根據有關國家的法律最終確定的決定,由土耳其主管法院認可和執行,以執行這些決定。保留土耳其共和國為該主題的締約國的國際協定的規定。

根據《民事登記服務法》第27 / A條;符合《外國司法和行政機關決定的登記規定》所確定的程序和原則,該條例已在2018年2月2日的《政府公報》上刊登,編號為30325,已生效; 外國司法或行政機關關於離婚,婚姻無效,婚姻廢止,婚姻存在與否的決定,應在民事登記簿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