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2505號總統令做出的決定,《公民登記服務實施條例》於2020年5月9日在《官方公報》上發布生效。

根據《土耳其民法典》第4721號,《人口服務法》第5490號和《土耳其國籍法》第5901號以及《土耳其公民法》第258和537條的規定,決定執行“民事登記服務實施條例”。第1號總統令。

隨著該條例的頒布,部長會議於2006年9月29日的決定頒布的《民事登記服務法實施條例》被廢止。

《民事登記服務實施條例》第17條涉及對隱藏人口的申請權限的確定和執行的程序。

根據《規章》第4條jj款的定義;直到18歲未成年且與外國沒有公民身份之前未因任何原因在家庭登記冊中登記的人員被稱為隱藏人口。

根據《規章》第十七條;未滿十八歲未因任何原因在家庭登記冊中登記的人;與外國沒有公民身份的人;如果他們的母親或父親去世,則表明如果他們出示醫療報告(如果有的話)表明他們與兄弟姐妹的親戚關係,他們將通過在家庭登記簿中登記來獲得土耳其國籍。

向家庭登記的申請機構聲稱他們是隱藏人口,他們是各省的省長和各區的區長。

有關隱藏人口的識別和登記的程序和原則由總局確定。

《民事登記服務實施條例》第39條和第40條涉及死亡和缺席推定的主題。

死亡推定

根據《土耳其民法典》第31條所述的定義;如果一個人在沒有死亡跡象的情況下失踪,即使沒有發現屍體,也將視為已故。這種情況被稱為死亡推定。

根據《規章》第三十九條; 如果與事件有關的正式文件是在某人或其兄弟姐妹的書面申請下提交的,則如果他們沒有這些文件,則是其繼承人,或者如果主管當局將其正式信函告知民事登記處,據指出,死亡事件將在行政當局的批准下在戶口簿中登記。

隨著死亡事件的登記,該人被視為已死亡,並將產生死亡的所有條款和後果。 

缺席

根據土耳其民法典第32和33條;如果一個人有死亡危險而失踪,或者有一個關於長時間沒有出現的人的死亡的推定,則法院可以宣布該人不在場。為了斷定缺席的判斷,從假定的死亡起至少應過一年,或者從收到有關該人存在的最後指示之日起,要求期滿五年。

根據該條例第40條;如果某人因死亡危險而失踪,或者有一個關於長時間未露面的人的死亡的推定,則法院可根據該人對這種死亡具有既得利益的主張,宣布該人缺席。

法院作出的缺席決定已登記在有關人員的登記冊中。缺席有死亡的法律後果。

還有人指出,除非法院決定終止婚姻,否則缺席者的配偶不能再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