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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刑法》和有關販毒的有關規定

有關土耳其毒品販運的適用法律

概要:

生產,進出口毒品的,處20年以上30年以下有期徒刑,銷售或者供應毒品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這種情況下,懲罰與毒品類型有關,如果所涉毒品或可卡因是可卡因,海洛因,嗎啡或嗎啡鹼,則具體要求將這些刑罰提高50%;如果涉及有組織犯罪,或者被定罪的人與法律行業有聯繫,例如醫生,藥劑師,衛生官員等,則增加類似的增加。

相關規定:

土耳其《刑法》第188條:

  1. 1.       未經授權或許可,或在生產過程中違反規定而生產毒品和誠意的,任何人未經許可或違反許可而生產進出口成癮性或減輕/興奮性藥物的人,將被處以二十年至三十年的徒刑。並處以最高兩萬天的懲罰性罰款。
  2. 2.       審判結束時所執行的懲罰的執行部分在某國進行,而該國從另一國的角度考慮將成癮性或緩解性藥物的出口視為另一種國家的進口,而該國的刑罰與要施加的懲罰相抵銷由於成癮性和緩解性藥物的出口而在土耳其舉行的審判結束時
  3. 3.       任何人未經許可或違反許可而買賣,供應,交付,分發,運輸,儲存,購買,接受或攜帶成癮性或緩解/興奮性藥物,將被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最多二十天。
  4. 4.       如果犯罪涉及海洛因,可卡因,嗎啡或鹼嗎啡,則根據以上各節判處的刑罰增加一半。
  5. 5.       如果在有組織的團體的活動範圍內犯下以上各節所列的罪行,則根據以上各節判處的刑罰增加一半。以上各節的規定在所有方面均適用於具有緩解或興奮作用的各種藥物,其生產須經主管當局許可,且銷售應根據醫生的處方進行。
  6. 6.       任何從事進口,生產,購買,運輸,儲存或出口其產品的生產和生產均須經官方批准的目的,目的是用於生產成癮性或緩解/興奮性藥物的人處以四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以最高兩萬天的懲罰性罰款。
  7. 7.       如果由醫師,牙醫,藥劑師,化學家,獸醫,衛生人員,化驗員,助產士,護士,牙科技術員,護士,衛生人員或任何其他從事化學或醫學的人員實施本條所述的犯罪藥店; 處罰增加一半
  1. 2.      法院考慮的可能導致加重處罰的標準

處罰與毒品類型有關,如果涉及的毒品或可卡因是可卡因,海洛因,嗎啡或嗎啡鹼,則具體要求將刑罰提高50%;如果涉及有組織犯罪或被定罪的人與法律行業有聯繫,例如醫生,藥劑師,衛生官員等,則增加類似的增加

儘管沒有確定刑罰確定刑法中毒品走私數額標準的具體規定,但刑事法院應根據《土耳其刑法》第3條和第61條的規定,考慮實施這種犯罪的方式,被告的角色,發現的毒品數量及其類型和危害性。

金額標準也因犯罪地點而異。例如,如果犯罪是在毒品走私密集的地方或在毒品走私的地方進行的,則可能會受到不同的判決。

下表是2013年第10屆最高刑事法院法官的表。儘管該表不具有約束力並反映2014年改革之前的法律,但可能會提供一些有關金額標準的想法。因此,我們希望附上該表格,以便在一定程度上為您的問題提供答案。

請注意,在發布此表時,對銷售和供應的處罰是“ 5至15年監禁”,但在2014年6月已由“至少10年”監禁取代。因此,應該相應地考慮表中的最小年份,其中最小年份是10年而不是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