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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 實施公民註冊服務的規定(第11條和第62條)

根據總統令作出的決定,《民事登記服務實施條例》於2020年5月9日在《官方公報》上以2505號決定編號發布。經過我們審查的文章是11和62這個實施條例,並在這些文章中的文章; 規範了出生記錄的檢查和律師的權限。

根據《民事登記服務實施條例》第11條,檢查出生記錄的權限僅限於有權檢查和審核的人員。通常,在進行此項檢查時,不得在省級首長級機構,民事登記機構,外國代表和授權機構以外獲得出生記錄。但是,法院不在此規定之內。

如果法院要求提供出生記錄和基礎文件,則將相關文件交給法院指定的人以換取該記錄。這些文件應在審查結束後儘快退還給有關機構。如果這些文件是從特別記錄中寄出的,則該文件的副本和法院的要求書將保存在相關的特別記錄中。

在《民事登記服務實施條例》第62條中,律師的權限已由省和區民事登記處進行管理。在這種情況下,律師有權提交委託書,親自跟進客戶的工作,簽署基本文件並在有關的民事登記處取得身份登記簿副本。但是,如果需要親自完成通知(出生,承認,宗教信仰和姓氏),則必須提交包含相關事項的授權書,換句話說,律師必須獲得私人授權。例如,同一法規的第1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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