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ies: 民法

土耳其 在COVID-19過程中監護人死亡的監護人處理

在對抗Covid-19大流行的方法範圍之內,這表明了近來的效果;除某些例外情況外,聽證會被推遲,法律期限被暫停,以防止在進行司法活動時產生風險。但是,在這種情況下,應強調對緊急交易或與被拘留者有關的交易應進行敏感的評估。

在法官和檢察官委員會舉行的會議上,有人表示不滿,因為對土耳其的《民法》第456條已終止其監護權的監護人的職責範圍未表現出必要的敏感性和平民事法院。

在這方面,法官和檢察官委員會已於2020年4月13日致函司法委員會負責人,要求接受與監護人有關的訴訟,監護人的監護權已作為“緊急事項”期滿,並警告民事法院法官和平組織表現出必要的敏感性,可以毫不拖延地進行續簽監護權,以防止因任何其他法律原因而被決定限製或受到監護的處境不利的人在執行其措施期間不傷害他們打擊大流行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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