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 

土耳其共和國於1924年通過了第一部憲法。它保留了1921年憲法的基本原則,尤其是國家主權原則。與1921年憲法一樣,土耳其大國民議會被認為是“國家的唯一代表”。土耳其共和國的第二部《憲法》於1961年獲得通過,並引入了兩院制議會:國民議會有450名代表,共和國參議院有150名議員由普選產生,15名議員由總統選舉產生。這兩個議會組成了土耳其大國民議會。土耳其共和國的第三部《憲法》於1982年由全國公民投票通過,至今仍然有效。根據1982年憲法,主權完全無條件地歸屬於國家。

《憲法》強調,土耳其及其領土和民族是不可分割的實體,是法治下的世俗,民主,社會國家。所有個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受語言,種族,膚色,性別,政治傾向,哲學信仰,宗教和宗派等任何考慮因素的影響。1982年《憲法》承認所有基本人權和自由,例如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居住和遷徙自由,宗教和良心自由,思想和見解自由,思想和見解自由,思想表達和傳播自由,結社自由,通訊自由,隱私權,財產權,舉行會議和示威遊行的權利,法律補救權,

國會通過了許多憲法修正案,以使1982年《憲法》更加民主,並擴大該國的民主權利和自由。在歐盟於1999年承認土耳其為候選國並隨後於2005年同意開始與土耳其進行全面成員國會談之後,這些努力獲得了巨大的動力。

立法機關

立法權屬於土耳其大國民議會(TGNA),該權力不能下放。TGNA由550名代表組成,每四年舉行一次議會選舉。眾議員代表整個國家,宣誓就職前。

TGNA的功能和權力包括通過法律草案,以及修訂和廢除現有法律;部長理事會(內閣)和部長的監督;部長會議授權發佈在某些事項上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法令;辯論並核准預算草案和決算法草案,就印製貨幣,宣布戰爭,戒嚴或緊急狀態規則作出決定;批准國際協定;與TGNA的3/5做出符合《憲法》的宣布大赦和赦免的決定。

司法

獨立法院和高級司法機關代表土耳其國家行使土耳其的司法權。憲法的司法部分基於法治原則。司法機構是建立在法院獨立性和法官任期安全性原則的基礎上的。法官獨立工作;他們根據憲法規定,法律和判例根據個人信念進行裁決。

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必須遵守法院的裁決,不得更改或延遲執行這些裁決。在職能上,《憲法》採用了三方司法制度,因此將其分為行政司法機關,法律司法機關和特別司法機關。

憲法法院的最高法院是憲法法院,最高上訴法院,州議會,最高軍事上訴法院,最高軍事行政法院和司法管轄權法院。最高法官和檢察官委員會和最高公共會計委員會是另外兩個具有特殊職能的組織,《憲法》的司法部分規定了這些組織。

管理人員

土耳其的行政部門具有雙重結構。它由共和國總統和部長會議(內閣)組成。

總統

共和國總統為國家元首,代表土耳其共和國和土耳其民族統一。在40歲以上,已完成高等教育的土耳其大國民議會議員中,或在滿足這些要求並有資格擔任議員的普通土耳其公民中,以普選產生總統。總統的任期為五年,最多可以連任兩屆。

共和國總統具有與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門有關的職責和權力,並負責確保憲法的實施以及國家機關的正常和和諧運作。

總理和部長會議 

部長會議(內閣)由共和國總統從TGNA成員中任命的總理以及由總理提名並由共和國總統任命的各種部長組成。可以從代表中任命部長,也可以從不是有資格當選代表的TGNA成員中任命部長。在認為必要時,可根據總理的提議由總統免除部長的職務。

部長會議的基本職責是製定和執行國家的內政和外交政策。部長會議在執行這項職責時向議會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