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項被視為“ law悔法”的新立法像往常一樣引發了關於支付公共債務的納稅人與通過新的公共債務立法獲利的納稅人之間潛在不平等問題的辯論。無論如何,重組公共債務是政府的工作之一,目的是鼓勵公司和納稅人在第一時間適當償還債務,然後幫助他們繼續開展活動和投資;希望可以為國民經濟做出貢獻。

關於重組《勞動法》,其他一些法律,成文法令和特定債務的編號為6552的法律已於2014年9月11日在官方公報上發布(出版號:29116)。

關於即將實行的修正案,需要對公共債務的某些方面進行解釋。首先,弄清本次重組中提到的特定應收款的包裝很重要(I)。與公司保證金賬戶有關的另一個方面應予以說明(二)。

I.              特定應收款/公共債務和所涉主管部門的附件

1)在草案第73條中,列出了將從重組中受益的債務。首先,與第213號稅法相關的債務:

–       日期為2014年4月30日(包括此日期)的基於聲明的稅種,其次是稅收處罰,違約利息,滯納金(2013年第二批所得稅除外)。

–       日期為2014年4月30日之前的應計稅款(包括此日期),以及次要稅款,違約利息,滯納金(2014年應計機動車稅除外)

– 2014年4月30日之前(包括該日期)的與所要支付的基本稅無關的罰款:例如違規罰款。

–如果到期日在2014年4月30日之前,則將房地產稅和環境稅作為次要的罰款或違約利息。

–如果到期日期在2014年4月30日之前,則向大城市的供水和排污管理部門繳納水和污水處理稅

– 2014年4月30日之前的行政罰款和交通罰單(包括該日期),涉及高速公路法,軍事法,選舉法,廣播電視最高委員會。

2)除此之外,根據第6183號關於資產追回程序的法律,司法和行政罰款的到期日為2014年4月30日之前。

在重組過程中,將處以罰款,罰款,違約利息和滯納金等最終罰款和未到期的公共債務的未付部分。

納稅人應在2014年11月底之前向相應的稅務部門申請重組。

 二。            公司有責任調整保證金賬戶,債務登記和會計

在該法案第74條中,保證金賬戶,註冊債務和會計是一些發展的方面。這是非常重要的文章,特別是對於中小型公司,因為它們通常將公司的會計與個人帳戶混淆。

根據新的立法,如果納稅人在資產負債表中登記的現有餘額在公司中不可用,並且自截至該日期起,公司的活動範圍之外有一些資產,則納稅人應按資產負債表保留其帳戶。 2013年12月31日;這些納稅人應在2014年12月底之前向相應的稅務局申報,以重組其公共債務。

因此,申報的金額應按3%的稅率徵稅,並應在申報期內支付。

申報的金額既不能從所得稅和公司稅中抵銷,也不能在公司的稅收評估中視為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