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總統令作出的決定,《民事登記服務實施條例》於2020年5月9日在《官方公報》上以2505號決定編號發布。我們的審查主題涉及本實施法規第12條和第13條所規定的父親身份和通知生育期限。

《民事登記服務實施條例》第12條規定,在確定孩子的姓氏​​,公民身份以及家譜書寫位置時,父親身份至關重要。土耳其《民法》對有關孩子的父親身份的規定進行了規定,根據《土耳其民法典》第282條,父親和母親之間的生育關係由父親,子女的承認,判決或承認而確立。父親和孩子之間的法官。收養也被確立為建立親子關係的另一種方式。

《民事登記服務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與出生通知期限有關。在國內,必須從出生之日起30天內向任何民事登記處發出有關出生的孩子的通知。如果分娩是在衛生機構進行的,則可以在不離開衛生機構的情況下,自出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分娩的衛生機構。如果孩子在國外出生,必須在60天內通知外國代表。但是,如果尚未發出此通知,則可以向國內任何本地人口局發出通知。

視情況而定,可以通過正式文件發出通知,該文件應顯示母親,父親,監護人,保管人的出生或口頭聲明,或者在沒有父母,祖父,成年兄弟姐妹或撫養孩子的人的情況下發出。對於在婚姻關係之外出生的孩子,可以由母親發出通知,如果母親未滿年齡,法律上有殘疾,已去世或孩子的監護權來自母親,則可以由要任命的監護人,保管人或由父親將監護權通知父親。除了這些人之外,還規定,官方律師能夠通過提交指示孩子姓名的委託書來代表其委託人發出通知。